安康市老科教工作者协会章程安康市老科教工作者协会章程 (二O二O年六月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安康市老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老科协)是以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为主体的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是陕西省老科教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离退休科技和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发展科教工作的助手,是老年科教工作者之家。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南,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广大离退休科教工作者,认真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遵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为安康的经济和社会和谐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广大离退休科教工作者服务,为广大民众服务。使广大离退休科教工作者发挥余热有阵地,丰富生活有场所,参加活动有组织。 第三条 本会挂靠市科协,接受市老干局具体指导和民政局的监督。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组织会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举办学术活动。积极建言献策,向党委和政府提供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建议意见。 2、积极服务“三农”,组织会员深入农村,宣传农业科普知识,开展农业科技咨询,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培训农业技术人员,开展农业专题调研,抓好农村科技示范和科技扶贫,积极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3、组织离退休的教育工作者深入学校,深入社会调查研究,努力作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并配合社会,联合有关方面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为培养下一代科技人才发挥作用。 4、组织离退休的科教工作者著书立说,编写文章。编写科普读物和撰写其他文章。 5、组织开展科技考察、决策论证、调查咨询、科技开发、工程设计与监理、科技与经济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和技术攻关活动。 6、组织老科教工作者开展与身心有益的文艺、健身等文化娱乐活动。 7、积极参加外联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参观、学习、交流和开展国际友好活动。 8、向党委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9、组织离退休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企业和实体。 10、加强老科协党组织建设,成立老科协党支部和监事会,定期过好党的组织生活,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中请为本会员。 1、离退休科技教育工作者。 2、50岁以上,有一技之长的科技工作者。 3、科技、卫生、教育管理的离退休干部 4、县区老科协可申请为本会集体会员。 第六条凡愿意入会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分会或小组同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建议和批评权。 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4、享用本会为会员提供的信息、资料。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3、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尽心、尽力、尽责。 4、积极为安康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贡献。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制,最高权利是会员代表大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九条 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大会的决议。 2、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活动。 3、对县、区老科协及分会进行指导。 4、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人,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研究有关问题,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秘书长的提名任命副秘书长1-2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的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为理事会当好参谋。 3、协调本会的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的任务是执行本会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决议会员的吸收、除名,决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本会依靠自己的特长和优势开展工作,开展科技咨询、科普宣传、科技培训、科技交流、兴办科技实体等工作。 第十四条 聘请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名誉会长,对知名人士或老科学家、教育家通过理事会也可以聘为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十五条经费 一、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有关单位的资助。 3、本会有偿服务的收入。 4、接受企业及有关人士、部门的捐款。 二、经费开支 1、开展本会业务活动。 2、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三、经费管理 1、由理事会研究确定人员专管财务收、支。 2、一般开支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审批,重要开支由会长或理事会决定。 3、每年年底向理事会公布全年收支情况。 4、坚持勤俭办会的原则。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政部门核准后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通过,宣布终止,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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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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